第二章
【原文】 曰:精者水,魄者金,神者火,
魂者木。精主水,魄主金,金生水,故精
者魄藏之。神主火,魂主木,木生火,故
神者魂藏之。惟水之為物,能藏金而息之,
能滋木而榮之,所以析魂魄。惟火之為物,
能鎔金而銷之,能燔木而燒之,所以冥魂
魄。惟精,在天為寒,在地為水,在人為
精。神,在天為熱,在地為火,在人為神。
魄,在天為燥,在地為金,在人為魄。魂,
在天為風,在地為木,在人為魂。
惟以我之精,合天地萬物之精,譬如
萬水可合為一水。以我之神,合天地萬物
之神,譬如萬火可合為一火。以我之魄,
合天地萬物之魄,譬如金之為物,可合異
金而鎔之為一金。以我之魂,合天地萬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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